王某甲等3人不服省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3-04-03  浏览次数: 232

申请人:王某甲

申请人:王某乙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批准新沂市2010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572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0〕572号征地通知),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9月1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苏政地〔2010〕572号征地通知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0〕572号征地通知,同意新沂市将北沟镇南沟村2.588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12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北沟镇新东村、新安镇新北村、新南村的24.676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7.2646公顷(转用农用地2.5886公顷、征收土地27.2646公顷)。申请人户房屋在苏政地2010〕572号征地通知批准征收的新安镇新南村土地范围内。

另查明,新沂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新政征公字[2010]第5号),原新沂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0]第5号),上述两公告于2010年10月在原新安镇新南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贴公示。上述两公告将苏政地2010〕572号征地通知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名称、批准文件具体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案涉地块于2021年启动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申请人户就其房屋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了2份搬迁安置协议书,后申请人房屋被拆除。

再查明,2021年7月8日,申请人马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0〕572号征地通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实地调查,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苏行复第164-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出本案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0〕572号征地通知下达后,新沂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新政征公字[2010]第5号),原新沂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0]第5号),上述两公告于2010年10月在原新安镇新南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贴公示。苏政地2010〕572号征地通知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应当知道。另,申请人户在2021年5月10日签订案涉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时,也应当知道土地被征收事实。申请人于2022年8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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