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16-00123 分        类 政策文件 队伍建设 意见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6-03-16
标        题 省司法厅 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        号 司办(2016)14号 主  题  词 社会组织 服务 发展 管理 建设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放大司法行政服务效应,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对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需求,现就加快全省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时效 有效

省司法厅 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6-03-16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放大司法行政服务效应,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对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需求,现就加快全省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由广大群众自发组织建立的,以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社会组织。加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行政工作社会性、服务性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体系建设,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迫切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鼓励引导广大群众自发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延伸服务触角,提升服务效能,为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以扩大社会组织覆盖面,提升司法行政服务质效为重点,按照“积极引导、加快培育、优化服务、促进规范、发挥作用”的要求,突出发展重点,优化发展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发展目标

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按照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快构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与经济社会和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人民群众多样化法治宣传、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覆盖广泛、功能完善、管理规范、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网络。

(一)构建结构合理、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多样化发展,加强行业性社会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各级司法行政行业协会,积极培育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社会组织,重点引导推动服务城乡社区的基层社会组织建设,到2020年实现乡镇(街道)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全覆盖并推进服务站点向村居延伸。

(二)构建政府主导、富有活力的培育支持机制。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引导并重,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构建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平台,形成积极互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良性机制。完善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机制,在注册登记、启动资金、公共设施、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多方面提供服务与扶持。

(三)构建科学规范、依法治理的监督管理体制。注重依法管理引导,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指导社会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四)构建特色明显、作用充分的服务运行模式。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服务能力,积极承接司法行政机关转移的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服务,打造各具特色的服务和活动品牌,为群众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四、推进措施

坚持机制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培育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培育、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的能力水平,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

(一)多样化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根据不同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和基层群众的实际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社会组织的引导培育工作。健全完善雏形发掘、培育孵化、“出壳”登记等系列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引导群众自发建立面向城乡社区(村居)居民提供司法行政基础服务的社会组织,延伸司法行政服务触角,将专业法律服务输送到每一个有需求的群众手中。注重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整合各类基层社会组织力量,统筹协调,融合发展,使其能够依法承揽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功能加强社会组织间的交流和资源整合,放大社会组织服务的整体效能。加快发展行业性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管理和诚信建设,切实提升行业服务管理水平。探索培育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主要服务载体的社会组织,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建立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常态机制,加强对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等专业社会组织的扶持指导,强化资源供给,促进规范发展。

(二)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按照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着力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人才培养机制、组织造血机制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规范运行、自主发展、服务民生的能力。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督促指导社会组织依章程建立健全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民主协商建设,健全民主管理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完善组织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内部议事规则。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二是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注重挖掘培养领军人物,帮助社会组织加大人员培训和优秀人才引进力度,畅通职称评定渠道,不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人员日常管理和专业技能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成员的能力素质。依托司法行政学院建立组织培训基地,开展社会组织管理和专业人才培训,鼓励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水平考试,加快培养一批具有法律信仰、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服务人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培训基地。三是进一步增强组织造血功能。鼓励社会组织充分挖掘内部资源,主动争取外部支持,形成推动社会组织持续发展的动力。支持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公益创投等,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良性互动的合作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办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吸纳企业赞助、争取社会各界资助等多种途径,增强组织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社会组织间的互助合作,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增强社会组织之间的资源整合共享能力。

(三)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扶持指导,确保社会组织依法规范设立和发展。一是健全审查机制。依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与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完善审查流程。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前置审查职责,对登记要件齐备、具有法律服务能力、能够承揽司法行政服务的社会组织要在10日内予以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依法予以登记。对于暂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可以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引导其规范有序发展。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查处。三是推动信息公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督促社会组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财务收支、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良好社会公信力。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保障。探索建立适合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机制,明确发展方向,健全管理机制,增强扶持力度。一是健全培育机制。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的特点,完善培育孵化流程和机制。利用各地已有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依托各级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专门的孵化基地,健全入驻基地的受理、评审、签约、“出壳”程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组织进驻,在启动资金、办公(互动)场地、资源对接、服务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二是强化资源供给。建立司法行政业务管理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有效对接机制,协调整合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治宣传、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力量,加强与社会组织的联系对接。加大对各类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法治宣传资源供给力度,根据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提供政策咨询、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推介、培训交流等服务,不断提升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能力。三是加强政策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扶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适宜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纳入公共法律服务政府采购范围,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创造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推进举措。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计划和责任分工,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二)注重作用发挥。发挥好社会组织形式活、覆盖广、路径宽的优势,加快推进基层村(社区)的法治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社会组织结合群众需求和自身优势特点,加强服务产品研发,形成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服务民生的优秀法治服务项目。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内容形式的指导,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不断提升其社会服务能力,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塑造良好环境。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组织建设的主动性和参与率,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培树一批社会组织典型,打造一批优秀服务项目和品牌,表彰一批优秀单位和个人,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法治社会建设,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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