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0-00053 | 分 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0-06-04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09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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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有效 |
省法院:
经研究,现对民革江苏省委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公民身份联络信息查询的司法协作机制的建议》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时参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省级16家单位部门经共同会商于2019年7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因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事务,律师需要收集、调取自然人户籍资料(含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同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流动人员登记信息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调取的,可以签发调查令”。2019年10月,为建立健全调查令制度,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共同研究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进一步细化完善调查令的申请、使用、管理等规定,切实有效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政协江苏省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民革江苏省委提出了关于建立健全公民身份联络信息查询的司法协作机制建议的提案。我们认为,针对“原告当事人没有能力提供被告明确身份信息”等问题,上述出台的相关规定已经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可以通过强化有关规定的落实和执行充分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同时,我们建议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共同针对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公民信息等研究完善相关规则。一是进一步严格有关调取公民信息调查令申请的审核,强调被调查机关执行调查令协助调查的义务;二是探索扩大因提起诉讼、执行的必要可以申请调取的公民信息范围,探索建立原告当事人对调取信息予以辨别明确的途径和方式;三是严格执行《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第11条第三款的规定“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涉及个人重要信息的,被调查人应当将相关证据密封后提供”,进一步强调持令调查律师的保密义务和纪律,切实加强公民信息的保护。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