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4-00097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4-05-13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053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文        号 苏司〔2024〕5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有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53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时间:2024-06-20  浏览次数: 171

省检察院:

经研究,现就民进江苏省委会提出的“关于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新格局 助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时参考:

近年来,省司法厅积极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注重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等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服务保障职能。截至目前,全省共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13家,执业范围覆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全部7个分项目。共有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156名,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114名,综合素质较高。2023年度共接受环境损害类鉴定委托241件,未发生执业违法违规行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与检察公益诉讼,2023年完成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司法鉴定41件,不预收案件费用共计1354.61元(含检测费)。

一是行政监督管理有力。制定《关于推进全省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督促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对照落实,筑牢服务基础、严格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强化质量管控、统一标识形象,进一步提升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综合实力。采取视频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定期组织行业专家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专项业务检查。日常依托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和“司法鉴定+区块链”技术,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

二是大力提升鉴定人素质。重视鉴定人继续教育学习,严格审核鉴定人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组织鉴定人参加生态环境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培训讲座。围绕环境污染案件办理程序、新固废法及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政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等三个方面,辅以对行业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全方位解析新时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的新做法、新要求。

三是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组织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部署的各项科普公益活动,多途径宣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知识;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与实务、典型案例、环境损害标准等内容的交流、研讨、协作,运用网络平台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进展及取得的成绩进行报道。

四是推动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一体化。推动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签订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作方案,整合专家优势,促进交流合作。组建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形成咨询建议激励机制,采用随机交叉抽取等方式,在等级评审、质量检查等方面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建立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讲师团和继续教育基地,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下一步,针对民进江苏省委会提出的建议,我厅将结合自身职能,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引导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发展,助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一是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会同省发改委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研,规范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

二是强化对环境公益诉讼鉴定的管理。加强与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登记公示工作,适时更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促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鼓励机构积极承办相关鉴定。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研究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程序规范、标准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开展交流研讨和专项培训。依托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鉴定进行全流程监管,保证鉴定程序合规,结论科学,质量受控。

三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不预收鉴定费机制。在现有的不预收鉴定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库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更好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不预收鉴定费机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不预收鉴定费机构库的资质水平、鉴定质量、收费程序的监督管理,建立机构库动态调整机制。

 

 

 

                                      江苏省司法厅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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