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4-00103 | 分 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依法治省,其他 意见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4-05-13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088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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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司〔2024〕6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有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经研究,现就康莉等委员提出的关于防止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性别歧视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省司法厅始终坚持围绕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新突破为目标,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制度,持续规范推进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康莉等委员提案中指出,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加强对各级政府机关涉及女性退休、人员招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草和备案审查的监督,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究。对此建议,我厅认为具备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现将我厅备案审查工作基本情况和进一步工作打算说明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执法”“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等立法制规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我厅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设,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备案监督制度,不断推动备案审查提质增效。主要情况如下:
(一)全覆盖开展文件实质审查。我厅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关规定,做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备尽备、有件必备、有件必审。坚持政治审查、法律审查、适当性审查相衔接的综合审查标准,采用法律专家、专职审查员两审制模式,从主体权限、制定程序、文件内容三个层面对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件实质性审查。审查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等不一致或相违背;审查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利义务、法定职责等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审查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有违公平竞争原则、性别平等原则等情形;审查是否存在制定内容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不合理情形。通过开展全覆盖实质审查,不断提升审查质效。
(二)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加强党委法规机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工作衔接,推动形成备案审查合力。具体审查工作中,我厅组织建立了以厅备案审查处人员为主体,吸收省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专家库专家、厅机关法律顾问、设区市政府备案审查及立法机构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对行政复议中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构建行政复议机构与备案审查机构会办机制。探索开展交叉审查机制和专家点评会等审查活动。
(三)备案审查作用日益凸显。2021-2023年,我厅共接收13个设区市政府及省级机关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9件,备案工作总体规范,基本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个别文件存在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和新增证明事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未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制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均已及时启动纠正程序,处理到位并在全省通报。目前,各地各部门基本能够依法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备案文件制定质量总体较好。
二、进一步工作打算
接下来,我厅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结合康莉等委员提案中有关加强性别歧视内容审查的建议,持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一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力度。严格开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质审查,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加大纠错力度,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严格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特别是对于涉及妇女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需着重关注制定主体是否履行了性别平等的评估程序,缺乏材料或遗漏必要程序的,及时与制定主体沟通反馈并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五章相关规定启动纠错程序。
二是拓展备案审查方式。紧扣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对报备规范性文件开展点评活动,适时开展备案审查交叉互评活动,增强各地各层级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强化备案审查工作的公信力。
三是探索研究备案审查衔接机制。加强与省委法规室、省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及省法院的工作衔接,交流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备案审查的共性问题,推动实现审查标准规范统一,形成备案审查的工作合力,增强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5月13日